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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影响因素及其治理效应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经济与管理学院

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公司治理来影响公司决策,尤其是外国机构投资者,其治理作用更加显著。全球跨境机构投资的显著增长,引发了关于外国机构所有权的影响因素因素和后果的大量讨论和研究。本期推送的两篇文章分别是关于机构投资者持股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的研究。第一篇文章探讨公司选举董事的投票方法对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影响。研究发现:由于采用绝对多数投票方法强化了当选董事的问责,能够吸引机构投资者的持股。第二篇文章则以外国机构投资者为视角,研究外国机构所有权的公司治理作用。研究发现:外国机构投资者基于缩小与国内同行的信息差距的动机和提高公司价值的动机,有效改善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

推文信息1Voting methods for director election, monitoring costs, and institutional ownership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包括高管的聘用和解雇、并购和股息支付政策,代表股东作为管理层的监督者发挥着重要作用,以防止管理层损害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公司需选出符合股东最大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确保当选者的问责制。董事选举的投票方法逐渐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董事选举的投票方式与机构所有权持股的关系。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绝对多数投票法(majority voting),当被提名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被提名董事当选或再次当选。通过绝对多数投票法(majority voting)当选的董事更有可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投资者对于这类公司通过的股东提案反应更强烈。绝对多数投票法(majority voting)增强了董事问责制。相比之下,在相对多数投票法(plurality voting)票制下,董事候选人只需要获得比竞争候选人更多的选票。在没有竞争的选举中,被提名者赢得一票即可当选。通过相对多数投票法(plurality voting)选出的董事面临的挑战较少。

以往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更喜欢披露表现更好的公司。对于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机构所有权更低。机构投资者倾向于回避持有双重股权的公司。机构投资者更青睐治理水平更高的公司。外国机构投资者更喜欢拥有更多独立董事会的公司。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倾向于需要较少监督的公司。因此本文假设,机构投资者倾向于持股采用绝对多数投票法选举董事的公司,因为这可以增加当选董事的责任,从而降低公司股东对董事成员和管理层的监督成本。

研究设计与主要结论:

本文基于2005年至2015S&P 1500指数中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系统(EDGAR)获得董事会选举投票制度的数据,从 Center for Research in Security PricesCRSP)数据库获取股票回报和会计数据,从Thomson-Reuters 13F 数据库获取机构所有权数据,使用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比来衡量机构所有权。

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绝对多数投票法(majority voting)的公司比采用相对多数投票法(plurality voting)的公司拥有更大的机构所有权。即,绝对多数投票法(majority voting)吸引了机构投资者,因为它通过提高当选董事会成员的问责制降低了机构投资者的监督成本。

为了评估基本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文章进行了一系列内生性检验、替代性解释和稳健性检验,结果均未发生变化。此外,文章进一步检验了多数投票制、董事会问责制和机构所有权三者的关系,结果发现,绝对多数投票法改善了当选董事的问责制,从而吸引力机构投资者。最后,本文检验了投资者对绝对多数投票法的反应。如果投资者预期绝对多数投票法能增强董事的责任感(从而提高管理绩效),或者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来扩大公司的投资者基础,则股市会呈现出积极反应。结果发现,投资者认为绝对多数投票法是增值的

 

推文信息2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nd Corporate Voluntary Disclosure around the World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外国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公司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许多投资者也开始持股外国公司,以分散他们的投资风险。随着外国机构投资者流入世界各国,公司的股东基础和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外国机构所有权的经济后果成为学术界日益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公司的信息环境和外国机构投资之间的关系。在做出全球资产配置决策时,外国机构投资者(FIIs)会考虑由国家层面的披露要求和公司层面的财务报告选择形成的公司透明度。然而,很少研究关注投资者一旦投资公司,是否会影响公司的信息环境。本文旨在考察外国机构投资者是否影响公司的自愿披露决策。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首先,与强制披露、盈余公告和分析师预测等其他信息渠道相比,自愿披露是投资者更重要的信息来源。其次,自愿披露通过改善股市流动性和降低资本成本来提高公司价值,通过提高资本市场上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从而提高实体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后,与受国家规定的规则和原则约束的强制性披露相比,自愿披露更多地由公司管理层决定,因此为投资者施加影响提供了更多机会。

而外国机构投资者与国内机构投资者相比,可能对公司的自愿披露政策产生独特影响。原因在于,与国内机构投资者不同,外国机构投资者的注册地不同于被投资公司所在的国家。国家差异或“外来性”对于信息生产成本以及由此导致的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取决于国外机构投资者母国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语言、文化和法律差异)以及投资者影响企业自愿披露变化的动机和能力(可能取决于国外机构投资者母国相对于公司的公司治理实力)具有重要影响。而国内机构投资者的研究中无需考虑这些因素。

首先,与国内同行相比,由于不太熟悉国内公司、行业和经济状况,外国机构投资者可能处于信息劣势。这种信息差距可归因于外国机构投资者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成本较高,这是由于与被投资公司地理距离较大、获取软信息和难以核实的信息的社会网络等非正式渠道较少、以及不同国家在语言、文化、法律和监管环境以及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鉴于在不透明的信息环境中更利于进行知情交易,为避免在与更知情的国内同行的交易中处于亏损方,投资者有动机缩小他们的信息差距。缩小信息差距的方法之一是要求公司通过正式渠道提供更多信息,提高自愿披露的强度和质量。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它们有满足这些需求,以吸引和留住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本文称之为“信息差距减少”假说。

其次,外国机构投资者与国内机构投资者在监督公司的动机上可能有所不同。与国内机构投资者相比,外国机构投资者不太可能与被投资公司建立商业关系,具有更高的独立性。而公司自愿披露政策有利于外国机构投资者提高公司价值。其一,更多的自愿披露可以通过改善股票市场流动性和降低资本成本直接导致更高的公司价值。其二,更多的自愿披露可以通过创造更透明的信息环境对公司价值产生间接影响,降低了监督成本,提高了管理监督的效力,并限制了公司内部人员获取私人利益的能力。因此,外国机构投资者有强烈动机监督管理层,改善公司治理和公司绩效。本文称之为“企业价值提升”假说。

另一方面,外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可能不会导致更多的自愿披露。由于上述信息劣势的存在,外国机构投资者面临高额监督成本,有可能选择退出被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活动。如果他们来自投资者保护和披露要求较低的国家,习惯于低治理标准,那么他们改善公司治理的动机和公司政策的倾向更弱。本文称之为“弱化治理”假说。

此外,随着在被投资公司的所有权增加,外国机构投资者获得进入管理团队的机会,从而能够获得私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打算保持管理层渠道所提供的信息优势,他们可能抑制公司自愿披露。本文称之为“信息抑制”假说。

研究设计与主要结论:

本文基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对来自32个非美国国家的81204个公司年度数据,检验外国机构所有权与企业自愿披露行为的关系。对于企业自愿披露行为,本文选取三个管理层预测变量,具体包括发生率(MF_OCCU)、频率(MF_FREQ)和信息含量(MF_ABSCAR),并分别使用logit、泊松和OLS回归模型进行回归。

实证结果表明,外国机构投资者提高了企业自愿披露的强度(可能性和频率)和质量(信息含量),且影响程度大于国内机构投资者。文章的基本结论在进行控制遗漏变量、工具变量、双重差分分析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存在。渠道检验结果证实,减少信息差距和提高企业价值是国外机构投资者改善被投资公司自愿披露的两大动机。另外,与公司的母国相比,来自披露要求和证券法规较差国家的外国机构投资者改善被投资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动机较弱。此外,所有权集中度较高的外国机构投资者抑制了被投资公司的自愿披露。